北京

于兴泉

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

追求公平正义,让当事人满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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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兴泉律师个人介绍

于兴泉是大成Dentons北京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律师, 刑事业务组负责人。
在二十余年律师职业中,他长期专门研究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、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预防与辩护。 近年来,为多为涉刑的企业家进行辩护,获好评诸多。
于律师凭借长期积累的企业管理工作经验、司法实践经验,及其精准的分析判断、灵活的应变能力,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周到细致的法律服务,客户领域涉及房地产、汽车、金融、建筑工程、电力、环保、制造、化工、能源矿产、出版传媒、物业管理等行业,先后担任过多家公司企业、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。
他于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。
于律师承办的部分案例:
• 韩国留学生朴某首都机场偷渡案:为外国留学生如何依法使用护照,避免被动犯罪,提供借鉴经验。
• 韩国留学生朴某薰盗窃案:系典型的外国留学生校园犯罪,具有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价值。
• 全国首例美籍博士丁某买卖人头骨案:专案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,终审判决有期徒刑八年,本案对合法经营的界限带来思考,对于人体器官能否按照市场特征进行买卖、是否侵犯公认的社会道德有诸多启发。
• 全国首例“小人物被有权”案: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判处免于刑事处罚。于律师通过本案告诉大家,在临时的行政管理机构中,技术管理人员的权限与行政管理人员的权限应合理、明示划分,防范刑事风险。
• 京城黑客第一案: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,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,判处一年三个月。在合适的时机、以合理方式认罪,帮助当事人依法获取从轻处罚的结果。
• 中国电子报副总编常林锋故意杀人案:疑罪从无的典型,媒体称为中国的“辛普森”杀人案。
• 山东临沂刘某某故意杀人案:山东高院二审,原死刑改判无期徒刑。律师积极取证,为案件提供有力证据,帮助法官排除案外因素得以改判的典型。
• 北京王某虚开发票案:某知名数码公司业务团队特大虚开发票案,涉及虚开发票金额超亿元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。对于法律尚未规定具体量刑标准情况下,从低量刑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判决的典型案例。
• 某报业集团部门负责人王某国有公司、企业人员失职案: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。在特有的管理系统背景下,不具有实际权力的主管人员,应依法从宽处罚的典型案例。
• 山东临沂某局原副局长刘某贪污、受贿案:于律师对于本案大量的凭证票据进行仔细梳理,找出问题,印证贪污罪不成立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。
• 辽宁某挂职领导步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:山东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,免于刑事处罚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涉案数额巨大但免于处罚的典型案例。
• 四川某纸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霍某单位行贿案:河北东光县法院一审,免于刑事处罚。职业经理人在受聘单位,接手前任领导后续业务,该业务被定性为行贿犯罪,应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。
• 某证卷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投资收益部经理Y某单位行贿案:两高指定管辖,黑龙江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一审,检察院不起诉。一起非法证据排除获得成功、检察院最终撤诉并作不起诉处理的典型案例。
• 北京J某贵金属线上交易非法经营案:一审结案,缓刑。本案是涉案数额巨大但获得从宽处理的典型案例。
• 某保险集团公司辽宁省公司负责人姜某贪污案:刑事专项顾问项目:铁岭县人民法院一审,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一审十年,重审三年六个月。依法有效利用诉讼进程及司法解释、分析当事人工作行业特点对罪名定性的影响,获得刑期改判较低的典型案例。
• 山东日照港集团朱某某受贿、单位受贿、挪用公款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骗取金融票证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:指定管辖,山东莒县法院一审。牵连犯定性辩护,二个罪名不成立、两个罪名获得较轻结果的典型案例。
• 湖北省某金融咨询公司经理S某骗取贷款案:涉案38亿元,指定管辖,湖北应城市检察院不起诉。涉案数额特别巨大,金融产品融资领域中介人成功脱罪的典型案例。
• 温州“书画宝”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:检察院不起诉。涉案数额特别巨大,同时作为案件被害人、被告人获得不起诉的罕见典型案例。
• 上海快鹿集资诈骗案:涉案数额近430亿元,影响面广泛的非法集资案例。
• 陕西省榆林市胡某重大责任事故案:在国企委托经营民企矿业制度设计中,因管理者岗位责任、职权范围不清,最终影响量刑的典型案例,对国企刑事风险防范有重大启发作用。
全国扫黑办督办的第4号案件,山西省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涉黑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诬告陷害、虚开发票案,一审数罪并罚五年六个月。该案对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有深刻的启发和影响。
青海省督办的某市商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Y某涉黑、寻衅滋事、强迫劳动、强迫交易案,一审数罪并罚二年六个月。该案对民营企业如何处理发展经营,如何处理政商关系有特别的影响。
湖南省益阳市某法院审理的L某侵犯商业秘密案,一审判决二年,检察院量刑建议六到七年。技术原始发明人与民营企业占有技术权利,发生冲突,不应进行刑事规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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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兴泉律师基本资料

  • 执业证号: 11101200010630343
  • 执业年限: 21年
  • 服务地区: 全国
  • 执业律所: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
  • 办公地址: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九号侨福芳草地大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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